考场纪律

发布者:飞行学院

发布时间: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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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

一、考生须携带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飞行员执照(如适用)等要求的文件。

二、考生须按计划的场次、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得随意变换座位。

三、未完成考试的考生不得擅自离场,由于突发不适等原因不能坚持考试者,可以申请下一次考试。

四、不得夹带考试有关的资料,不得使用自带的电子计算器、手机、电子词典等各类电子产品以及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五、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六、不得带走考场使用的草稿纸,不得复制或有意取走理论考试试卷或考试图册。

七、不得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闹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如有疑问,由监考人员解释。

九、严禁其他作弊行为。

十、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依据CCAR-61-R561.245条实施处罚。


关于考试纪律的警示

请各位考试点管理工作人员及考试申请人注意,考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将有可能直接导致触犯刑法并不再具有相应执照权利,请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管理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和PEPEC考试均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亦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第61.173/61.179/61.197条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多人制机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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